@各位老板,请注意!
从今日起
我局通过“集中曝光台”
陆续公布一批
具有一定普遍性、代表性和
教育意义的案例
以案释法
引导市场经营主体依法经营
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
全力守护民生领域市场安全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1日,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称高新区铜元局火锅店涉嫌使用回收油。3月13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成都公安局高新分局,对该火锅店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经询问该店厨师以及后厨工作人员,均当场承认存在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锅底油水分离后提取其中红油,经熬煮后用于制作新的火锅锅底供顾客食用的行为。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随即立案调查,对该店内涉及制作使用回收油的设备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将该案件移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4年9月3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高新区铜元局火锅店店长及店员等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相关人员有期徒刑、罚金,禁止其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职业,并追缴违法所得。
同时
高新区铜元局火锅店使用回收油制作火锅锅底供顾客食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拟作出吊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终身禁止相关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为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
“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或者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作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明知道使用火锅回收油是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却出于降低成本的目的仍然采取这种做法。这一行为不仅是对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公然违背,亦是对消费者健康的严重忽视与不负责表现。
消费提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我们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消费者在选择火锅店或其他餐饮服务时,应留意店铺是否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发现食物颜色或味道异常,及时向店家提出疑问,必要时可向相关部门举报,保留好消费凭证和食物样本,以便投诉维权,共同营造良好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日期:202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