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市食品消费安全,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9月-11月组织对我市食品生产、流通及餐饮环节的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开展了抽样检验。
一、总体情况
抽检三个环节经营主体2502家,抽检各类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11702批次,其中不合格样品261批次,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2.2%。本次抽检,覆盖了肉与肉制品、食用油、大米、乳与乳制品、面及面制品、调味品、饮用水及饮料等重点食品,并在全面抽检的基础上重点对商场超市、农批市场、食品批发单位、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中央厨房、连锁餐饮、集中用餐配送、工厂食堂等食品供应主渠道进行抽检。
二、检测项目情况
本次抽检,检验项目合计达148761项次(约12.7项/批次样品),共发现不合格项目298项次,不合格项目发现率为0.2%,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项目主要为微生物、食品添加剂、食品污染物、重金属及其它理化指标、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本次抽检主要发现以下问题:一是部分种类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说明有的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卫生条件控制不严、贮存不当等问题;二是部分种类产品添加剂超标,说明有的生产企业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或原料本身存在问题;三是个别产品酸价、过氧化值等理化指标不合格,说明产品生产经营过程可能存在原料把关不严、过程监控不足、贮存条件不当等问题;四是个别产品检出镉、铅不合格,其主要为土壤及环境污染所致;五是个别产品检出食品污染物苯并(α)芘、黄曲霉毒素B1、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溶剂残留量,其主要由于生产厂家未能把好原料关、加工工艺存在问题以及储存不当所导致;六是个别产品检出非食用物质莱克多巴胺、隐色孔雀石绿、罗丹明B。检出莱克多巴胺、隐色孔雀石绿,说明在种养殖环节违法使用上述违禁物质;检出罗丹明B则主要是不法商家为改善辣椒制品外观或为掺杂使假而在辣椒干制或粉碎过程中,人为加入食品禁用着色剂所致。
三、风险控制措施
对本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我局已及时控制,防止不合格产品进一步流入市场,涉及非食用物质的产品已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监督经营单位依法做好索证索票工作,对外地流入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通报提请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源头监管。如发现仍有同批次不合格产品在售的,经营者应主动下架,消费者可向我局反映,我局将及时跟进处理。同时,我局也提醒各餐饮单位尽可能采购预包装食品原料并做好索票索证管理,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严格按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此外,本次抽检发现部分餐饮单位面制品铝超标,我局再次提醒各食品经营单位,从今年7月1日起,面制品(油炸面制品除外)不再允许使用含铝膨松剂,各有关单位应立即改用无铝膨松剂,以免造成产品超标。
消费者如要进一步了解全市食品抽检情况,可以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zscjg.gov.cn)查询或关注“食安深圳”官方微博、微信。
说明:本通报所提供的不合格批次数包含本省和外省食品,按照广东省食药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的通知》要求,涉及外省食品的通报信息按规定要上报广东省食药监局后另行通报,因此,我局本次通报的不合格具体产品名单不包括外省产品。
附件:1.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14年第十一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产品一览表
2.抽检不合格项目危害分析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4年12月16日
附件2:
抽检不合格项目危害分析
一、 微生物指标类项目
食品检测中,常见的微生物指标一般分为致病菌(如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等)、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
致病菌对食用者人体健康有较大影响,是造成食物中毒的最主要元凶。不论在国外还是中国,相关监测数据显示,致病性微生物污染的食品引起的食源性问题是目前排在第一位的食品安全问题。本次抽检未发现致病菌超标的情况。
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超标是食品抽检中最常见的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不属致病菌指标,不是影响人体健康的高风险指标,但这两个指标能反映食品及食品加工环境卫生状况优劣,是反映食品质量和指导食品从业者整改的重要指示性指标。出现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超标的主要原因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包装、贮运、销售等环节卫生防护措施不足,人员和环境卫生管理不严,造成对食品的微生物污染。
二、 食品添加剂类项目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到食品中的,在食品生产上允许加入食品添加剂,但其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必须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现代食品加工不可能离开食品添加剂,按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对人体无害,适当使用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还能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此外,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在设定食品添加剂的限量时还考虑了较高的安全系数,因此,市民无需对食品添加剂过度担忧。
本次抽检出现食品添加剂不合格,主要为超范围和超量添加,具体项目包括防腐剂(如苯甲酸/苯甲酸钠、山梨酸/山梨酸钾、脱氢乙酸、二氧化硫等)、甜味剂(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糖精钠等)、色素、含铝膨松剂等。涉及的主要食品类别包括:餐饮成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调味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蔬菜制品、糕点、豆制品、粮食加工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等非食用物质类项目。
三、 非食用物质
三聚氰胺、苏丹红、硼砂等物质均属非食用物质,是国家明令禁止用于食品加工的,非食用物质并不是食品添加剂,两者应严格区分。非食用物质不论使用量多少和对人体健康是否有影响,均要严格禁止,对在食品加工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
本次抽检,3批次肉制品及畜产品检出莱克多巴胺。莱克多巴胺即俗称的“瘦肉精”,属肾上腺类激素。该类物质添加于饲料中可增加动物的瘦肉量。鉴于该类物质对人体会产生副作用,我国早已明令禁止使用于饲料中。
1批次水产鱼检出隐色孔雀石绿。孔雀石绿/隐色孔雀石绿是三苯甲烷类化学物,可作为染料也有一定的杀菌作用,是不得使用于食品的非食用物质,但有不法商家违规将其用于治理鱼类或鱼卵的寄生虫、真菌或细菌感染。
2批次调味料检出罗丹明B。罗丹明B又称玫瑰红B或碱性玫瑰精,俗称花粉红,是一种具有鲜桃红色的人工合成的染料。此外,罗丹明B在其合成过程中产生的杂质如苯酚、苯胺、醚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毒性,会影响消费者的健康。我国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罗丹明B。
四、食品污染物类项目
食品污染物指不是有意加入食品中,而是在生产(包括谷物栽培、动物饲养和兽药使用)、制造、加工、调制、处理、填充、包装、运输和包藏等过程中,或是由于环境污染带入食品中的任何物质。如,农药或兽药残留、重金属(铅、镉、坤、汞等)和生物(天然)毒素等。
本次抽检发现1批次餐饮环节腌腊肉制品苯并(α)芘不合格。苯并(α)芘是一类具有明显致癌作用的有机化合物。食品在烟熏和烘烤过程焦烤或炭化时,苯并[α]芘的生成量将显著增加,烧烤、烟熏、腌腊肉制品较易出现苯并(α)芘超标,消费者应控制这几类食品的摄入量。
本次抽检发现1批次红米镉超标, 1批次茶叶的铅含量超标。 环境污染(水体、土壤、空气等)是导致粮食制品(如米)镉超标的重要原因。流通环节经销商和餐饮经营单位在采购大米时应把好入口关,严格验货制度,应索取含镉项目的检验合格报告,防止不合格粮食加工品的购入。2005年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基于镉对肾脏的毒性建立其安全标准,即暂定每周耐受摄入量(PTWI)为0.007 mg/kg(体重),2010年JECFA将镉的“暂定每周耐受摄入量(PTWI)”修改为“暂定每月耐受摄入量(PTMI)”并调低至0.025 mg/kg(体重),这相当于一个60公斤的人,每天不应超过0.05 mg。以本次抽检的不合格红米中镉含量0.37 mg/kg计,一位体重为60 kg的成年人长期每日食用该红米的量超过136 g(约三两大米),就会超出镉的容许摄入量,根据市民食用红米的习惯和日常消费量,参考上述风险数据分析,该产品对食用者造成危害的风险不高。
铅是一种稳定的不可降解的污染物,在环境中可长期积累。近年来,我国工业和交通业迅猛发展,铅污染日趋严重,进而影响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人体长期摄入铅会增加铅中毒的风险。铅主要侵犯神经系统、造血器官和肾脏,后期会出现急性腹痛或瘫痪。茶叶不同于一般食品,人们通常不是将茶叶直接食用,而是饮用茶汤,所以茶叶中的铅大部分并不会被摄入人体,对食用者健康构成长期明显危害的风险较低。
本次抽检有10批次食用油及调味品检出黄曲霉毒素B1超标。黄曲霉毒素普遍存在于霉变的食物中,花生、玉米、稻谷、花生油等粮油食品最容易受黄曲霉毒素B1污染,若生产厂家未能把好原料关,很容易生产出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超标的产品。抽检发现,餐饮环节散装食用油是该问题的多发区,一些散装油或作坊现榨油在生产过程中缺乏严格的原料质量管理、缺乏必要的加工设备和工艺、缺乏适当的保存环境、缺乏后续出厂检测程序,其出现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超标的风险远高于正规企业生产的预包装食用油,因此建议相关餐饮服务单位和市民应尽量采购预包装的品牌食用油。
本次抽检有4批次白酒检出邻苯二甲酸酯类超标。邻苯二甲酸酯类是一种常用的塑化剂,在日常生活所接触至的各种塑料制品中常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类塑化剂。白酒中塑化剂超标通常不是生产者有意加入,而通常是由于包装材料或生产设备迁移所造成。相关白酒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设备中接触食品的部位和食品包装容器进行排查,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降低塑化剂迁移风险。
本次抽检另发现1批次散装大豆油检出溶剂残留量超标。采用溶剂浸出法生产的食用油,虽经脱溶处理,但部分企业由于工艺控制不善,存在溶剂残留量超标的风险。
五、其他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如氨基酸态氮、蛋白质含量等)不合格,一般不会造成食品安全风险,但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产品的内在质量存在不足,表明生产企业未按标准组织生产或生产工艺控制不严,也有可能是部分企业可能为降低生产成本,偷工减料所致。
附件: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14年第十一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食品一览表.xls
日期:2014-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