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决议中认为,我国作为海产品的主要生产国之一,从未受到非法、不报告、不受管制捕捞(IUU)法规程序的约束,尽管有大量证据表明其大量且越来越多地参与IUU捕捞活动,并且其不受管制和不透明的捕捞作业对全球渔业资源和供应链的生存构成重大威胁;
(2)重申欧盟及其成员国需要继续对IUU捕捞活动采取零容忍态度,平等地将这一做法应用于所有国家,以打击过度捕捞、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和对欧盟渔业部门的不公平竞争,同时确保粮食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强调欧盟高度重视全球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消除强迫劳动、贩运和其他形式的虐待行为,包括在渔业部门的虐待行为;认可众多欧盟渔民在确保渔业资源得到可持续管理方面所表现出的承诺和合规性;
(3)欢迎新的《渔业管制条例》要求进口到欧盟并在海上捕捞的水产品注明渔船的IMO编号,如果IMO编号不适用,则注明其他唯一船舶标识符,强调各成员国必须协调一致实施IUU法规,保在整个欧盟一致地应用和实施进口管制程序,包括捕捞证书检查、基于风险的方法、验证和启动侵权程序,强调欧盟需要加强控制和执法,以打击渔业和进口产品加工业中的强迫劳动;
(4)敦促会员国加强其防止非法渔业产品进口的控制系统并采取必要行动,推动第三国提高新鲜、冷冻和加工渔业产品的可追溯性,强调提高所有渔业和水产养殖食品可追溯性的重要性,认为应考虑为欧盟和非欧盟产品提供更具体和透明的标签;
(5)敦促委员会确保一致和严格地执行红牌和黄牌制度,而不考虑一个国家的规模或经济和商业影响,根据欧洲议会决议“中国捕鱼作业对欧盟渔业的影响和前进方向”(A9-0282/2023)的要求,呼吁欧盟委员会评估中国旨在打击IUU捕鱼的所有举措,并根据此类评估根据IUU法规采取适当行动。
更多详情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C_202405732
欧盟食品快速预警系统知多少
日期:2024-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