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力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加大日常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现公布2024年第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01
桂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检验肉类制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在肉类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中,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在对广西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生产的肉类制品未执行出厂检验即销售。
经查,该公司生产未经检验肉类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桂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肉类制品作为日常饮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安全尤为重要,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可能含有有害物质、细菌超标或存在其他食品安全隐患,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严重威胁。通过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可以有效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2
临桂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馆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桂林市临桂区市场监管局按食品安全大排查统一行动的工作部署,在对某餐馆检查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餐馆后厨操作间发现开封并使用的“纯正一级大豆油”,其产品原材料为转基因大豆,但在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餐馆内其他位置均未发现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进行显著标示。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属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临桂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标示是转基因食品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转基因食品往往与非转基因食品一起销售,如果标注不清楚,不规范,甚至不标示,则消费者难以辨识、极易混淆,其知情权就无法得到保障。通过该类案件的查办,可督促食品经营者对转基因食品实行标示管理,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充分了解和自主选择。
03
雁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班某某提供虚假网络食品安全信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9日,雁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饿了么平台上检查发现一家名称为“某手作汉堡”的外卖店,其营业地址与其在饿了么平台上公示经营地址不符,与辖区内另一经营炸鸡的经营主体的营业地址“撞衫”,且该外卖店当事人在2024年5月13日已经注销了其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登记证,却仍然进行食品经营活动。
经查,该外卖店当事人不在饿了么平台对外公示的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出餐,提供虚假网络食品安全信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外卖店当事人已注销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登记证,仍在饿了么平台进行食品经营活动,属于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雁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注销营业执照后,仍然使用已注销的营业执照在网络平台上经营汉堡等加工肉制品,属于典型的“幽灵外卖”案件。“幽灵外卖”商家使用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不安全的食品,可能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甚至引发食物中毒,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该案的查处是市场监管部门对“幽灵外卖”等餐饮乱象进行整治的成果体现,有助于促进外卖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04
叠彩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业经营部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叠彩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叠彩区虞山批发城某经营部销售无中文标签的红酒。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店货架上销售有2瓶进口红酒,瓶身标签上无中文标识。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叠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无中文标签的红酒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法律法规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有明确要求,无中文标签或标签标注虚假信息的预包装食品,极可能存在来源不明、以次充好等潜在食品安全风险。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群众饮食安全。
05
全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全州县某酒厂使用非食用和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白酒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全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例行监督检查,在对全州县某酒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内存在有非食用和非食品原料3包,同时还发现已使用完毕的非食用和非食品原料的空包装袋子3个,上述非食用和非食品原料的外包装标签明显标识有“非食用和非食品原料”字样,当事人存在使用非食用和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白酒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全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非食品原料不可用于生产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可因非食品原料对比食品原料价格便宜,为牟取更多非法利益而采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忽视背后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对此案件的查办,意在警示生产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进一步形成食品安全、人民满意的消费环境。
06
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云吞肠粉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开展校园周边日常检查,执法人员发现校园周边某云吞肠粉店冰柜中摆放有4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饮料。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和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过期食品极可能导致食物中毒,损害身体健康,查办此类案件可进一步规范校园周边经营主体行为,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切实保障青少年学生身体健康。
日期:2024-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