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澳洲龙虾以其体大肥美、肉质细嫩、味道鲜美的特点赢得了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成为了大家餐桌上的一道美味。但你花大价格享用到的是真“澳龙”吗?
案情介绍
前不久,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某餐饮店在其店内水产展示区及菜品简介图板中宣称的“澳龙”并非真“澳龙”,要求核实查处。收到该线索后,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随即展开核查。经核实,该餐饮店从杭州某海鲜有限公司购进被举报龙虾用于销售,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显示被举报的龙虾产地为新西兰,名称为“活岩龙虾”,而该餐饮店为了提升自身服务品质、吸引消费者,将采购的新西兰“活岩龙虾”介绍为“澳龙”,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不以真实名称提供商品的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餐饮店作出责令改正及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处罚依据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案件提醒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商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行为,否则不但要承担处罚后果,还会降低消费者的 信任度,破坏市场的健康秩序。
下一步
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
打击危害消费者利益案件
进一步净化营商环境
创造守护更加放心的消费环境
来源丨法规科 胡玉玲
日期:2024-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