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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场监管总局抽检1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10-17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704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省1家进口企业、2家生产企业、2家经营单位、2家网络销售平台。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省1家进口企业、2家生产企业、2家经营单位、2家网络销售平台。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BJ24000000341632036ZX的绿葡萄干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恰佰味(浙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小红书(平台)销售的,标称恰佰味(浙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 绿葡萄干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求。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委托生产40袋,共计10公斤;库存10袋,召回4袋,已全部封存。当事人生产食品霉菌项目不符合企业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企业标准规定的行为。绍兴市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恰佰味(浙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警告(决定书编号为诸市监处罚〔2024〕657号);对恰佰味(浙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警告(决定书编号为诸市监处罚〔2024〕656号),并要求企业严格管理果干原料灭菌工艺处理情况。
 
  二、抽样编号为GJC24000000002431011ZX的去骨牛小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上海茵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标称宁波联邦昌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的去骨牛小排,莱克多巴胺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要求。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反映其进口产品与被抽检样品的检验检疫证明、合同编号、报关单等均不一致,否认该产品为其进口的,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管局向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协查后核实当事人提供材料为真实的,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甬市监不罚〔2024〕32号)。
 
  三、抽样编号为 GBJ24000000606430204ZX的多种维生素片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豪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多种维生素片,维生素D,泛酸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明示要求。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购进100,已销售84盒,库存6盒(已封存),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故无法溯源上游供货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848元和6盒不合格食品、罚款20000元(决定书编号:杭余市监处罚〔2024〕445号)。
 
  四、抽样编号为GJC24000000001530330ZX的有机婴幼儿黑芝麻酱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馋文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销售的有机婴幼儿黑芝麻酱,经抽样检验,总钠项目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要求。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生产360盒,共计43.2公斤,已全部销售。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标签不合格明示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生产经营食品标签存在瑕疵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舟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舟定市监不罚〔2024〕40号)。同时,要求当事人开展产品召回、整改等措施,并进行整改复查。
 
  五、抽样编号为GJC24000000003430569ZX的复合维生素矿物质软糖(柠檬味)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吉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维生素矿物质软糖(柠檬味),经抽样检验,总钠项目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及质量要求。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生产1470瓶,已销售1450瓶,库存20瓶;企业主动召回1220瓶。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标签不合格明示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决定书编号:甬镇市监不罚〔2024〕26号)。
 
  六、抽样编号为GJC24000000280530299ZX的液体氮泵冰葡萄味、GJC24000000004430224ZX的益生元香蕉胚芽米乳泥、GBJ24000000382625064ZX的驼乳钙片、GBJ24000000201930409GZ的饮用天然泉水、GBJ24000000001530604ZX的孕妇营养包、GBJ24000000341832264的山药红枣八珍糕
 
  (一)第三方平台核查处置情况
 
  以上不合格食品涉及我省天猫、淘宝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经核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1日



日期:2024-10-17
 
地区: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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