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售卖“特供”“专供”等
酒类食品的提醒告诫书
近年来,泸州市酒类市场上出现了以“特供”“专供”“内供”等名义误导消费者的酒类商品,这些商品在标签、说明书、包装、广告及宣传物料中违规使用“特供”“专供”“内供”等字样或其拼音、英文缩写、汉字谐音等形式,冒充与军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特殊关联,且其高昂售价与实际低廉成本形成鲜明对比,产品质量难以保障,给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此提醒告诫
广大酒类产品、包材生产经营者:
一
严控生产源头管理
酒类生产企业及其委托加工方应立即停止在标签、说明书、包装、广告、宣传物品上印刷或宣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含拼音及缩写、英文缩写、汉字谐音等)酒类产品的生产,并全面检查现有产品及包装材料,确保不再含有违规内容。同时,严禁在商品广告、信息发布及宣传活动中使用类似误导性表述。
二
强化销售环节管理
酒类销售商(含实体店、网店等)应立即下架并停止销售所有涉嫌违规的“特供酒”,严禁线上线下销售“军”字号酒类商品,不得采购、销售使用部队番号或代号,包括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实有番号、代号的全称或者简称的商品,也不得发布或委托发布相关广告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同样需严格遵守此规定,确保不采购、不供应违规“特供酒”。
三
规范广告宣传行为
广告主及广告发布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严禁设计与党政机关和军队密切联系的地点、标志性建筑物(如人民大会堂、大会堂等)的“特供”酒类产品;严禁使用军用标志物图案或类似图案设计“特供”酒类产品,如军旗、军徽、武警部队徽、勋章等;严禁以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设计定制(含已故、退休或离休)酒类产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名义,以任何形式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及宣传。
四
落实平台主体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要加强对入驻商家的管理,严禁平台上出现违规“特供酒”商品的交易及广告信息,建立健全商品准入和广告发布审核机制,确保平台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本告知书要求,继续生产、销售、宣传“特供酒”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发现商家生产、销售、宣传上述“特供酒”,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信息来源:食品经营科
日期:2024-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