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网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政检察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小张通过微信等平台对外销售减肥食品,所售产品不仅不符合国家规定,更因其所售食品中含有违法添加成分被追究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底,小张“瞄准”市场需求,通过微信销售国外生产的减肥食品,而这些食品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正规采购凭证等,根本无法保证其朋友圈售卖的减肥食品的安全性。偶然一次机会,小张得知有人因为售卖该种产品涉嫌刑事犯罪之后,仍然抱有侥幸心理继续对外出售牟利。经检验,小张在朋友圈中售卖的减肥食品检出麻黄碱成分,这种成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被明确列举为禁止添加的食品成分。
小张及其他相关人员被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刑罚并被禁止从事食品销售类活动。后因涉及从业禁止的行刑衔接,此案被移送到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目前,该院正与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对接,落实其从业禁止的相关内容。
检察官提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对销售方来说,对外销售食品药品要依法获得相关资质,一定要查验所销售食品药品的各种证书和检测报告,更要查验其来源渠道,保证其安全性,切不能盲目跟风“当老板”。对购买人来说,要从正规渠道购买食品药品,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对于有着“网红”“神药”等标签的食品药品,普遍存在夸大宣传的隐患,更要小心谨慎,多加判断。
日期:2024-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