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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网销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产品,法院这样判了!

   2024-10-01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微信号李琪707
核心提示:2023年11月,田甜(化名)通过微信结识张宇(化名),并在他那里购买了4盒减肥产品。服用该产品后,田甜出现了口干、口渴及轻微胸闷等不良反应。在持续服用该产品一段时间后,田甜仔细查看该产品的检测报告,发现该产品内可能含有西布曲明(有毒有害成分),随即向张宇提出质疑,但张宇矢口否认,二人就此事争论不一。……(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减肥是一个女人的最低消费”
 
  “减重不减乐,一周瘦十斤”
 
  ……
 
  你的微信朋友圈里是否有过这样“小广告”?
 
  当前,市场上有各种各样的减肥产品
 
  “励志”并备受鼓舞的广告更是打得如火如荼
 
  殊不知
 
  那些所谓有奇效的减肥产品里
 
  可能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近日,七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销售
 
  有毒有害成分减肥产品的民事案件
 
  01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田甜(化名)通过微信结识张宇(化名),并在他那里购买了4盒减肥产品。服用该产品后,田甜出现了口干、口渴及轻微胸闷等不良反应。
 
  在持续服用该产品一段时间后,田甜仔细查看该产品的检测报告,发现该产品内可能含有西布曲明(有毒有害成分),随即向张宇提出质疑,但张宇矢口否认,二人就此事争论不一。
 
  田甜遂自费将减肥产品送到某检测公司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该产品含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田甜觉得自己上当受骗,遂将张宇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及相关检测费。


  02


  法院审理
 
  七星区法院认为,田甜从张宇处购买4盒减肥产品用于自身食用的行为,没有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属于消费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张宇销售的减肥产品含有我国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张宇作为经营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认定其对经营、销售上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减肥产品为明知,应依法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责任。
 
  张宇向田甜交付的减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法实现田甜的减肥目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田甜有权解除与张宇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张宇退还货款。
 
  合同解除后,田甜应向张宇返还上述减肥产品,但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在食品市场流通,且田甜也已经使用消耗,不具备返还的合法性和可能性,因此不再予以返还。田甜主张的自行检测费用300元,因未提供发票等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张宇向田甜退还货款1300元并支付赔偿金13000元,驳回田甜的其他诉讼请求。
 
  03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作为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标准的产品,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和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但同时也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利用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多次少量购买明知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借维权之义对生产者、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
 
  作为经营者,应对销售的产品进行严格的进货查验,并如实记录保存相关许可、合格及检验证明,否则会存在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的情形,承担相应惩罚性赔偿责任。



日期: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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