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绵阳市市场监管系统在食品安全工作上持续发力,深入开展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川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未取得许可生产食品
泡泡豆干的食品案
2024年3月21日,绵阳市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生产的泡泡豆干(规格10支*10袋每件)23件,产品成分:黄豆,猪肉,酸豆角,泡萝卜,饮用水,食用盐,酿造酱油,香辛料,食品添加剂:氯化镁。该企业的食品生产品种明细为:生制品(肉串),该企业生产的泡泡豆干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被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取得许可生产食品泡泡豆干,本案货值金额1150元,该产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生产的食品(泡泡豆干)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经许可生产的食品泡泡豆干23件(10支*10袋每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梓潼县某百货店销售标签
不符合标准的冷冻雪花肥牛案
2024年3月21日,梓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于2024年3月25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阿达”雪花肥牛未按照产品执行标准SB/T10379规定标注“速冻、生制或者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饪加工方式”。当事人涉嫌违法销售标签不符合标准的冷冻雪花肥牛,被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阿达”冷冻雪花肥牛为假冒产品,产品标签为假冒标签,案件线索已移送相关部门。当事人主观上不知道销售的产品为假冒产品,但不能完全提供“阿达”冷冻雪花肥牛进货凭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索取销售凭证,并保存相关证明,相关证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之规定,构成了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北川县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经营虚假标注
营养标签食品案
2024年3月13日,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对当事人的投诉举报,称其公司生产的“纯肉香肠麻辣味”产品涉嫌虚假标注营养标签。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被投诉产品,但有未使用的“麻辣香肠标签”(张贴型),其上营养成分表分别标注:能量2025千焦/100g,营养参考值24%;蛋白质14.0g/100g,营养参考值23%;脂肪41.0g/100g,营养参考值68%;碳水化合物3g/100g,营养参考值1%;钠1560毫克/100g,营养参考值70%。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营养标签各项数据的检验报告,涉嫌生产虚假标注营养标签,被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腊肉、香肠等的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该批被举报产品时,未经送检,在产品包装上虚构了营养标签上的各项数据。该产品共计生产了90袋,出厂价49.80元/袋,至检查时已全部售完。本案货值金额4482元,违法所得448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482元,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江油市某商贸有限公司
销售野猪肉案
2023年12月18日,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油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冻库内存放着待销售的野猪肉8.4KG。当事人经营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规定,被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4年春节前从游商处购进野猪腿肉8.4KG,单价59.6元/KG,实付货款500元,购进后以64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本案货值金额537.6元。
当事人经营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野生动物制品(野猪肉)8.4KG,罚款1075元的行政处罚。
三台县某副食店经营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5月7日,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冰柜上的火腿肠销售区的1盒午餐方腿香肠(规格:400g*12块),其中有该品牌香肠10块,生产日期为20240203-9-2MY,保质期:90天,储存条件0℃-4℃,生产厂家:绵阳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该香肠放于室温条件下待售,未存放于冰柜中,截至检查当日,上述产品已超过保质期,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午餐方腿香肠售价9元/块,货值金额共计90元,无违法所得,涉案食品当事人已现场销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4-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