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云南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管理办法》)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组,对2021年批准建设并申请验收的33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和16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进行了集中验收。
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可登录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管理系统下载),29个重点实验室和15个技术创新中心通过验收并进入正式运行序列,请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制定未来五年建设发展规划;4个重点实验室整改,要针对专家组验收意见,补足建设短板,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验收仍不通过的将予以撤销;1个技术创新中心未通过验收,终止建设,予以撤销。(集中验收结果详见附件)
各主管单位、依托单位要加大支持力度,组织落实相关条件保障措施,强化督促指导,鼓励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在建设发展中探索更符合本领域发展的创新型管理模式和多元化运行机制,确保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发挥应有作用。
附件: 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集中验收结果.pdf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9月4日
日期:2024-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