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627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对新资源食品原料人参年限限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据此,我委制定印发《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等规章文件,明确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受理和安全性审查等工作程序。近年来,我委立足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和促进食品产业发展,不断完善新食品原料审批制度,持续优化程序、提升审查质量和效率。
关于“建议取消对新资源食品原料人参生长年限的限制”的建议。2012年,原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规定其来源为“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人参作为新资源食品(现为新食品原料),依据《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现为《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审批管理。2023年7月,我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赴吉林延边州开展人参相关问题专题调研,实地了解吉林省人参产业发展情况,听取行业企业意见建议。结合调研掌握的情况,我委正会同吉林省及有关方面,研究推进相关工作。
下一步,我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大食物观”,立足法定职责继续做好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工作。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相关规定,建议请吉林方面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扩大(或取消)食品用人参年限的申请,并按要求组织相关安全性资料;我委据此组织审查,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完善管理措施,推动人参及相关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4年6月19日
日期:2024-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