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644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将“辽五味”道地中药材列入药食同源目录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中医药局,现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简称食药物质)。食药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国药典》的物质,除了安全性评价证明其安全之外,还要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相关法规规定。2021年,我委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进一步完善食药物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关于“建议国家卫健部门根据功效将五味子作南北严格区分,并将北五味中的‘精品辽五味’列入国家药食同源目录,为道地性辽五味子中药材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的建议,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可以按照《规定》,结合本辖区“辽五味”实际食用情况,组织开展相关食品安全性研究,符合食药物质目录管理规定要求的,可按程序向我委提出增补食药物质目录的建议并提供相应材料。
下一步,我委将立足法定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大食物观”和高质量发展理念,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动态修订食药物质目录,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上,积极支持“辽五味”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4年7月10日
日期:2024-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