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产品
水产品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福州口岸是全国主要的水产品进境口岸之一,主要进口品种有冻带鱼、冻墨鱼、冻鱿鱼、冻海鳗鱼、冻菇鱼、冻鲳鱼、冻马鲛鱼等。
进口基本要求
(一)准入要求
我国对进口水产品(不包括商品编号为1603000090-1605690090、2008993100-2008993900、2103909000的水产品品种)实施准入管理。
进口水产品应在“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中(查询网址:http://43.248.49.223/)。海关总署对该目录进行动态更新。
(二)境外生产企业要求
进口水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已获得在华注册的企业名单可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查询网址:https://ciferquery.singlewindow.cn/)进行查询。
(三)进出口商要求
向中国境内出口水产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进口水产品的境内收货人应通过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进行信息备案。
(四)检疫审批要求
需办理进口检疫审批的进口水产品应当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及养殖水产品(以上类别熟制加工品除外)。
水产品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3号,海关总署自2023年8月24日起已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
进口通关流程
(一)申报
申报所需单证包括但不限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出口国(地区)官方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其内容和格式应经过海关总署确认)、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需办理进口检疫审批的进口水产品,应申报有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证号。
(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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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场所(地)管理
进境水产品检查应在符合要求的海关指定或认可场所施检,冷链运输水产品检查环境温度应控制在12℃以下。
冰鲜水产品需在海关总署许可并公布的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进行检验检疫。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名单》之中(查询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ztzl86/302310/2394720/4568183/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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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抽样送检
海关根据检查布控指令要求,对运输工具、装载箱/厢体(散货运输船)、货物进行现场检查。
海关总署每年制定国家进口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国门生物安全监测方案,现场海关根据布控指令进行抽样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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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水产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要求
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水产品应当包装完好,并使用不易破损及无毒无害的包装材料。
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文或者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
(1)水产品的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
(2)生产方式,包括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
(3)生产地区,包括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
(4)所有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渔船(指有冷冻设施的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可豁免标识地址。
(5)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口预包装水产品的中文标签应当符合我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内外包装是指运输包装和含有独立包装的可单独销售的销售单元。内外包装上有英文标识或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的,相关文字标识不得与中文标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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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评定
海关结合审单、现场检查、实验室检验结果等开展合格评定并进行结果登记。
对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评定为检验检疫合格,实施放行出证。
对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但按规定可以更正、补充的,应要求申报人按规定更正或补充申报信息、随附单证及相关内容;经合格评定不符合要求的,且按规定不能更正或补充的,评定为不合格,按实际情况移相关部门处置。
供稿单位:进出口食品安全和商品检验处、平潭海关
日期:2024-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