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宁波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热点、难点和痛点,坚持问题导向,部署开展“铁拳”“执法亮剑护民”“利刃”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度较高的食品违法案件。截至7月底,全市立案3588件,罚没款1012.77万元,移送公安机关30件。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作用,现将一批食品类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象山黄某某等三人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黄某某等三人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11月,象山县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举报,反映三名当事人各自通过微信、抖音等平台发布减肥胶囊的宣传视频并进行销售。经查实,三名当事人销售的减肥胶囊内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当事人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象山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象山县公安局。
案例二:慈溪某食品有限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4年4月16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前湾新区分局依法对慈溪某食品有限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9.02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1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前湾新区分局收到当事人生产的酱腌菜的抽样检验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前湾新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镇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4年5月6日,镇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镇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万元,对直接负责人作出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3日,镇海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7月1日开始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物流园区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镇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宁波某餐饮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无证照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4年5月11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宁波某餐饮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未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资质从事配送餐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8.55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0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2023年10月15日至2023年11月10日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情况下,向某新材料(宁波)有限公司提供配送餐服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宁波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慈溪某食品厂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4月19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慈溪某食品厂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和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5.87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2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当事人于2018年前后开始生产猴头菇饼干等8款饼干,所有饼干营养成分表的数据错误。2024年2月27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2023年9月7日生产的、江苏某超市2024年1月23日在售的苏打饼干(奶盐味)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的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慈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奉化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超出新食品原料使用范围生产食品案
2024年3月14日,奉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奉化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超出新食品原料使用范围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5.1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5日,奉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由其生产的能量饮料(青苹果味),食品标签标注含有吡咯并喹啉醌二钠盐(PQQ)成分。依据国家卫健委《关于关山樱花等32种“三新食品”的公告》及《关于桃胶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规定,吡咯并喹啉醌二钠盐(PQQ)作为新食品原料使用范围为饮料。经查,当事人将新食品原料吡咯并喹啉醌二钠盐(PQQ)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生产,超出其使用范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奉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鄞州某小吃店虚假宣传食品案
2024年3月18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鄞州某小吃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8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购进食品未查验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对外销售的牛肉串配料为鸭肉,但宣传图片为牛肉,与实际不符,足以误导消费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海曙某小吃店提供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外卖餐饮服务案
2024年1月23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曙某小吃店构成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8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在美团外卖上传的海曙某小吃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3年8月8日注销。当事人提供已失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与实际经营场所不符的营业执照和虚假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外卖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日期:2024-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