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食品安全事关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自2023年12月以来,贵阳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行动,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持续压紧压实各方责任,依法查处一批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予以曝光,现公布如下:
案例一:清镇市某学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2023年12月20日,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于当事人经营期间在第二超市内货架上发现有正常销售的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另查明,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与查获的食品生产日期不一致,未能正确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正确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南明区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案2024年1月2日,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对该托育机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三:花溪区某学校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案2024年2月27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小学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在其学校食堂干货间内发现有1瓶上等蚝油、2瓶顶好芝麻风味调味酱、8包世纪辉煌嫩肉淀粉都已经超过保质期,该批涉案物品均未开封使用过,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物品进行扣押。
经查实,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相关规定。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四:乌当区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案2024年3月1日,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暨春季开学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采购的食品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第一款的规定。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五:修文县某小学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2024年3月8日,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对该小学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学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经查实,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案例六:白云区某小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2024年3月7日,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小学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经查,当事人在开学两周以来,未做每日健康检查记录、留样记录,灭蝇灯不能正常使用,半成品未加盖覆膜,加工场所窗户油污较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等。
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日期:2024-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