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滁州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深挖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源头线索,对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及肉类产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开展专项整治,查处了一批案件,有力震慑了肉类产品违法行为,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对第一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1.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案
2024年4月9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滁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三楼生产车间进行检查,在热加工成品区内有40袋黑椒牛肉馅(R)解冻后再次加工。经查,当事人三楼生产车间热加工成品区内的40袋黑椒牛肉馅(R)为回收食品再次加工,黑椒牛肉馅(R)的销售价格为10.5元/kg,每袋黑椒牛肉馅(R)单价为52.5元,黑椒牛肉馅(R)的货值金额合计2100元。2024年5月15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作出对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40袋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黑椒牛肉馅(R)、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运用举报线索、监检结合、行刑衔接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
2024年3月27日,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天长市某卤菜店卤制的卤鹅实施了稽查抽检。经检测机构检验,被抽检样品中罂粟碱、吗啡、那可丁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16日上午,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依法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现场查出当事人使用剩余的17颗罂粟果,执法人员上报市局批准后对该17颗罂粟果依法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制售卤鹅过程中非法添加罂粟果(罂粟壳)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因此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已达到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2024年4月18日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
3.定远县市场监管局落实监督检查,有效打击定远县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1月9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定远县某公司成品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在成品待销售区域发现有12箱清炖狮子头(清炖狮子头包装规格:10个/袋24袋/箱),标注生产日期为2024年01月20日,保质期18个月。执法人员现场查封了该批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产品,同时对发现的上述违法行为寻根溯源,当事人生产当天工人错误的将日期编成“2024年01月20日”。截至2024年1月9日当事人共生产清炖狮子头12箱被现场查封,没有销售。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企业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并没收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清炖狮子头。
4.定远县市场监管局开展肉类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发现并查处定远县某公司商标侵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16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定远县界牌集镇某食品公司,发现该公司成品库中有蓝色包装箱包装的“爆腌鱼”,产品标准号:SB/T10379,包装箱上印制有“绿色食品”商标专用权标志,数量:93箱,另在其耗材库发现有上述未使用蓝色包装箱937个。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公司生产的“爆腌鱼”产品外包装箱上使用“绿色食品”商标专用权标志,该产品包装箱为蓝色,印制有某某贸易和绿色食品商标。共委托安徽某恒包装有限公司印制上述包装箱1030个,其中生产使用了93箱,截至案发时尚未对外销售,剩余937个空包装箱在其公司耗材库。产品销售价为200元每箱,货值金额为18600元。由于尚未销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4万元罚款,并没收当事人侵犯“绿色食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爆腌鱼”包装箱。
5.凤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赵某、何某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生猪案
4月12日上午,凤阳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反映赵某在凤阳县武店镇未经检疫调运生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将场内饲养的130头未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的生猪调运至外地贩卖,每头猪均重116公斤,共计15080公斤,单价15元/公斤,共计销售金额226200元。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农业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40%的罚款计人民币玖万零肆佰捌拾元整(?90480.00元,其中:处赵某罚款人民币45240元,处何大修罚款人民币45240元)。
6.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滁州市某活动中心使用无生产日期的冷冻鸭心原料案件
2024年5月14日,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校外活动中心食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其食材库内最里面右侧的一个冷藏柜内发现品名为“鸭心”的预包装冷冻食品,标签上标有“生产日期见封口”字样,现场执法人员和食堂管理人员在封口位置及包装袋其他位置均未发现标注有生产日期。执法人员经调查及提取相关证据查清了其违法事实。当事人共采购了2箱冷冻鸭心,每箱10袋计20袋,每箱进价123.5元,货值247元。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做出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4-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