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单购买46枚过期咸鸭蛋索赔46000元、多次追单购买230盒黄芪饼干索赔十倍价款赔偿、以商品描述带有“最”“纯天然”等字样虚假宣传为由勒索商家获利数万元……食品药品领域的“假一赔十”规定原本是对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强力手段,但近年来却成为“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的职业索赔人赖以生存的“土壤”。
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Y某购买未按规定标注中文信息的榴莲干和腰果,要求十倍价款赔偿金一案,亮明打击食品领域制假售假司法态度的同时,明确了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标准。
“索赔老手”故技重施
原告Y某在被告A特产店购买榴莲干20袋、腰果40盒,共支付1900元。上述商品均没有标注食品进口商名称等中文信息,Y某以A特产店所销售的产品无法提供合法进口手续及未标注中文信息为由诉至法院,主张退还货款19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9000元。
经查,Y某于2020年4月至2024年1月期间在海南省多个市县集中大量买入某一类或某一种产品,绝大多数以本案同款事由向海南各市县不同法院提起近四十余起同类诉讼,单个案件中索赔金额高至万元,且在多起案件中存在购买时进行隐蔽拍摄。本案所涉的同款腰果,Y某曾于2022年在B特产超市购买35盒后,同样以产品未标注原产地等中文信息为由向该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十倍赔偿。
“十倍赔偿”得来不易
关于返还货款问题。承办法官符娟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商品标注的中文信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对进口的预包装食品中文标注的规定,案涉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返还货款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十倍赔偿问题。虽然原告购买的产品中标注的中文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但没有证据显示其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另外,原告在一定时间段内,集中在多地大量买入某一类或某一种产品,并在购物过程中进行了全程的视频拍摄,然后在不同法院分别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从而通过诉讼获取巨大经济利益。从原告的购买行为及其提起索赔案件的数量来看,并不是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基于生活消费需要产生的索赔行为,其行为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且原告明知案涉产品标识的中文信息存在瑕疵,意图通过处罚性赔偿谋取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十倍赔偿金19000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诚信法治筑牢“食安”
一直以来,文昌法院切实履行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审理食品安全纠纷案件时,合理区分“生活消费需要”和“知假买假”恶意索赔,对涉及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诉求,积极落实惩罚性赔偿;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反复购买、恶意索赔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打击。
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和公平正义的营商环境需要社会公众的共同维护。商家应自觉诚信生产经营,消费者应合理合法维权,不能过度维权,更不能借维权的名义实施敲诈勒索,如此才能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诚信法治的营商环境。
日期:2024-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