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改进农村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督促食品销售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梅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综合治理行动,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
围绕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焦点问题,坚持问题导向、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的工作原则,印发《2024年梅河口市销售环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召开专项部署会,落实责任分工,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
发放《乡镇村屯“小卖店”食品销售合规经营告知书》,从许可登记、环境设施、进货查验、规范销售等方面入手,督促指导农村食品经营者依法取得相应证照,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干净整洁,销售冷冻冷藏及散装食品设备设施齐全,严格进货查验并保存好相应票据凭证,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严禁销售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销售的散装食品要在销售位置、容器、外包装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目前,检查农村食品销售主体371户次,消除食品安全隐患27个。
下一步
梅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结合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排查治理实际,不断完善风险隐患清单及防控措施,确保防控措施发挥实效,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各类问题整改到位。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日期:2024-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