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8日,丹麦兽医和食品管理局发布843号公告,发布天然矿泉水和包装饮用水的行政命令,自2024年7月1日生效。主要内容:
(1)范围及定义;
(2)天然矿泉水中禁止使用任何消毒剂处理;装瓶后矿泉水菌落总数<100cfu/瓶,不得含寄生虫和病原微生物、大肠杆菌或大肠菌群和粪肠球菌、含孢子的亚硫酸盐还原厌氧菌、铜绿假单胞菌;天然矿泉水的销售名称应为“天然矿泉水”;
(3)天然矿泉水的标签应包含以下信息。成分清单;采集水源地点和名称;氟化物浓度高于1.5mg/L的天然矿泉水还必须标明以下声明:“氟化物含量超过1.5mg/L——婴儿和7岁以下儿童不应经常饮用”;用臭氧处理的天然矿泉水必须包含以下声明:“用经批准的氧化方法(富含臭氧层的空气)处理的水”;
(4)包装饮用水不得在包装、标签或任何形式的广告中出现可能引起与天然矿泉水混淆的名称、商标、图像或其他标志,不得使用“矿泉水”的标识。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retsinformation.dk/eli/lta/2024/843
日期:2024-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