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韩国发布总理令第1969号,修改《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的部分内容,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1. 自我质量检查标准由满分的95%以上放宽至食品安全管理管理认证标准等符合情况的调查评价结果的90%以上。
2. 申请食品企业营业执照者是外国人,为了确认身份,将授权签发Apostille(海牙认证)的机关出具的文件纳入可提交鉴定的文件范围,申请营业执照者是以取得码头船只的休闲餐厅或普通餐厅的经营许可为目的时,提交码头船舶租赁业务登记证明。
3. 通过食品卫生培训的共用厨房经营者,符合卫生管理负责人的资格标准并履行相关职责的,即视为通过卫生管理负责人应接受的食品卫生培训。
4. 针对食品混合加工功能的食品自动售货机进行卫生管理,即设定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部件的结构材料和储存设施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