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粤市监规字[2019]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11月到期。根据地方规范性文件修订有关要求,结合国家和省在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方面最新要求,以及制度实施过程中收集的意见和建议,我局起草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查看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7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邮寄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邮编:51063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gdsjj_yangxinying@gd.gov.cn;
三、通过本公告下方的意见征集栏反馈意见。
附件:
1.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修订稿).docx
2.《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修订说明.docx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6日
附件1: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生产
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制订目的】 为规范全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强化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企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所配备的,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第四条【管理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通过下发文件或任命书、聘书等形式明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培训和考核工作机制,确保其依照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配备总体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食品安全专业知识,能正确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并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配备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符合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后方可上岗。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粤省事APP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服务事项进行考试,取得《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合格证明》。
第七条【配备要求】 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根据生产经营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管控关键控制点等因素,增加配备相应食品安全员:
(一)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原料采购和验收,生产过程控制,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贮存,实验室管理等环节。
(二)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含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等企业: 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控制、备餐供餐、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等环节。
(三)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食品销售等企业:进货查验控制、贮存运输过程控制、销售过程管理等环节。
(四)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原料采购和验收,生产关键工序,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检验等质量控制环节。
第八条【岗位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为本单位的正式员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食品安全管理职责体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确保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有效实施。
第十条【企业负责人职责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组织落实本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之间责任分工。主动做好配合包保工作督导检查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属地督导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总监职责要求】食品安全总监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组织拟定涵盖本企业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符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涵盖各项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人员、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记录要求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制度文件均为有效版本。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员工作职责】食品安全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在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食品安全总监指导下,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制度执行、档案资料整理、日管控制度实施以及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等工作。
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员还应组织拟定本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监督抽考】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抽查考核文件和大纲,结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实施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监督抽考工作的组织实施、结果公布、补考等依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执行。
第十五条【监督抽考】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监管部门随机监督抽查考核中不合格的,应暂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仍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日常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日常履职、参加监督抽查考核以及企业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情况,以及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整改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 鼓励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范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主体,参照本办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落实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原《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粤市监规字〔2019〕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粤市监规字[2019]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9年10月8日印发,有效期5年。该《管理办法》即将于2024年11月到期。结合五年来,国家和省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方面最新要求,以及制度实施过程中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一、修订背景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以及《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等规定,2017年,我省修订出台了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2019年,结合行政机关机构改革,我局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二次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形成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实施对规范和指导我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法律要求起到了极大的规范和促进作用。
2022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实施《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60号令)(以下简称“60号令”),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义和主要工作职责等进行了明确。我省原来《管理办法》与60号令有关要求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因此,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推进60号令的实施,2024年启动对《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以适应新形势下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中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需求。
二、新修订《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变化
1.《管理办法》名称有调整。根据60号令有关规定,将原《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调整为《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其目的是严格按照法规设置范围和要求,制订我省推进落实具体措施。
2.适用范围有调整。2022年和2023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分别颁布实施了第60号令和《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75号令)两个制度,对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职责等进行了规定,按两个制度规定,相应调整《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食品相关产品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分别按照75号令,不再纳入《管理办法》范围。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60号令要求,可参照《管理办法》要求实施。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义有变化。根据60号令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范围有扩展。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统称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取消了委托社会机构承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等工作要求。从2023年4月26日起,我局已在“粤省事”数字政府平台上正式开通“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试平台(以下简称”考试平台“)”,在全省全面实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免费线上考试。因此,取消了原委托社会机构开展考试的有关工作要求。
5.监督抽查考核范围有调整。2024年1月1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规定监督抽考对象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根据此规定,《管理办法》对监督抽考对象由仅对食品安全管理员抽考,调整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抽考。
三、新修订《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定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所配备的,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培训考核要求。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企业配备的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要求通过全省统一的免费网络食安员考试,取得《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合格证明》。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
一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通过下发文件或任命书、聘书等形式明确,以确保各司其责。
二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为本单位的正式员工,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不同规模、风险管控要求等因素,对大型企业、特殊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关键环节等提出配备食品安全员的要求。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合理分配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分工,配合属地督导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二是食品安全总监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组织拟定涵盖本企业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是食品安全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在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总监指导下,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制度执行、档案资料整理、日管控制度实施以及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等工作。
(五)监督抽考工作要求。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食品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日期:2024-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