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推动落实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2024年以来,长沙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了全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增强校园食品安全经营主体责任意识,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01
湖南某职业学院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4月19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南某职业学院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30日,望城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一食堂存在环境场所不整洁,防鼠设施不完善,食品添加剂管理不规范,刀具、砧板未标识区分使用以及食品留样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2月6日前予以改正。
2024年1月10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仍未进行整改:1、食堂加工现场环境不整洁;2食品添加剂未专柜(位)贮存;3、刀具,砧板和水池未按要求标识区分使用场所。2024年1月29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长沙市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02
宁乡市某餐馆(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2月1日,宁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乡市某餐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1日,宁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一袋在用的美式黑椒鸡块(非即食速冻调制食品)。该产品的净含量为1000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上述产品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属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宁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03
长沙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学校食品原材料生产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4月29日,开福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长沙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82元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8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抽检株洲市某中学使用的野山椒剁椒(酱腌菜)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食品的标称生产者为长沙市某食品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2日,开福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承认被检验的不合格食品确实是其生产,但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检申请。
2024年2月5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复检报告,检验结论同前。经当事人确认,涉案的不合格野山椒剁椒(酱腌菜)系当事人于2023年12月5日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共生产该批次的野山椒剁椒115件计690瓶(1725kg),实际销售收入为9082元。涉案食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原料带入的食品添加剂导致成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限量,符合带入原则;当事人未完整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开福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04
望城区某专门学校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拒不改正案
2024年4月15日,望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望城区某专门学校未按照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望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2024年1月26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学校备餐间未按要求设置二次更衣室、食堂操作间天花板脱落、排气扇外口未加装防虫网等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在2024年2月24日前按要求整改到位。
2024年2月28日,望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学校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前期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上述安全隐患仍未整改到位。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采取整改措施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望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05
浏阳市某小学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5月20日,浏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小学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8日,浏阳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当事人采购的红线椒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检批次红线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浏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校园食品安全
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
身体健康安全
市场监管部门
将持续深入开展
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行动
督促学校落实主体责任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守稳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日期:2024-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