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金井所关于晋江市某幼儿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0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晋江市金井镇某幼儿园使用的餐具饭碗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5月18日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依法对该幼儿园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理。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相关提醒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容易造成肠道传染病等疾病传播,因此,餐饮具清洗消毒是保障食品安全、预防疾病传播的重要措施。本案提醒学校,除了要保证食品本身的质量安全,还要注意食品相关产品的卫生安全,全方面构建食品安全防线,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
案例二:池店所关于晋江市某小学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2日,根据本局委托第三方风险排查发现问题,池店所执法人员依法对池店镇某小学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一批次大米没有录入一品一码系统等问题,本局依法对该小学的违法行为给予当场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录入一品一码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条解读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七)中型及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连锁餐饮企业、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
相关提醒
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汇集相关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信息,通过编码识别、身份信息比对等技术手段和验证管理,实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等信息的共享。本案提醒学校,要进一步规范食材的采购验收环节,及时将相关信息汇聚录入追溯信息管理系统,督促学校食堂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三:罗山所关于晋江市某中学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及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5日,本局罗山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食堂内从业人员蒲某未取得健康证明;厨房内一冰柜温度显示-16.1℃,柜内存放有鸡腿肉块(标签标明“贮存条件:-18℃及以下冷冻保存”)等问题。本局立即予以立案处理。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第(六)项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相关提醒
食品检验合格后,仍然要按照储存要求的条件进行保存。正确的储存条件对保证食品安全至关重要。不同的食材需要不同的储存条件,需要冷藏冷冻的食材,应该保证冰箱(冰柜)能够达到规定的贮存条件,防止食材变质。健康证是对食品安全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健康检查合格的证明,主要检查痢疾、伤寒、皮肤病和其他有关的传染疾病,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健康。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办理健康证,健康证有效期是一年,从业人员必须持续保持健康证在有效期。本案提醒学校,食品安全员应该做实做细“日管控”工作,每日食堂开始经营前应进行从业人员的晨检,对冰柜冰箱等贮存设施的进行温度记录,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日期:2024-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