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食品经营者:
近期市场上仍存在槟榔制品与食品混放销售的现象,为规范槟榔及槟榔制品销售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要求,现对全市食品经营者告知如下: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未批准槟榔为新食品原料,也未将其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
二、槟榔制品包装不得按照预包装食品标准使用的标识标注。
三、食品经营者不得将槟榔制品与食品混放销售,不得在食品经营区域陈列、摆放、销售槟榔制品。
四、电商平台不得以食品名义展示、经营槟榔制品,不得明示或暗示槟榔制品可食用。
请各食品经营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立即开展自查,严格执行食品销售区域不得销售槟榔及槟榔制品的要求。下一步,全市系统将强化日常监管,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校园周边,车站等区域重点经营场所排查力度,加强线上线下监督检查,对误导消费者、销售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的槟榔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
日期:2024-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