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牟取经济利益而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工业硫磺熏蒸百合干欲销售的白某被七里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七里河法院审理后,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3年11月,白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魏岭乡其家中,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工业硫磺熏蒸百合干欲销售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百合干200公斤及工业硫磺1公斤。经鉴定,白某加工的百合干中,二氧化硫实测值为1.98g/kg,超过了国家对干制蔬菜所规定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0.2 g/kg的限量标准。七里河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白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做出上述判决。
日期:201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