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四川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青羊区段小龙蔬菜店销售的1批次豇豆(购进日期:2024-03-07),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
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青羊区局)于2024年4月1日启动核查处置,对青羊区段小龙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豇豆共计10公斤,货值13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青羊区局责令其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二)行政处罚
青羊区局于2024年4月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青羊区段小龙蔬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青羊区局于2024年5月21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三)排查整改
经排查,青羊区段小龙蔬菜店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青羊区局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要求产品,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工作,避免再次出现类似情况。
青羊区局已于2024年4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经营主体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特此通告。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2日
日期:202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