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食品安风险评估中心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5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12日。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发布
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完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注册工作,规范特医食品临床试验过程,保证数据及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规范》共8章、55条,包括总则、职责要求、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实施、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临床试验报告、术语和定义、附则。
修订后的《规范》按照临床试验开展顺序调整了整体框架。从原来的11章、54条调整为8章、55条,保留了总则、职责要求、临床试验方案、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临床试验报告、附则六个章节,增加了临床试验实施、术语和定义两个章节,便于操作执行,同时进一步细化明确各参与方具体职责。
《规范》优化了临床试验方案设计的相关要求。结合临床试验开展实际和产业发展现状,对受试者人数和试验周期不再作具体数量要求,调整为根据不同疾病类型及试验设计,在满足统计学要求的基础上确定“样本量”及“试验周期”。
《规范》强化了受试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充分借鉴国际通行的指导原则,强调申请人、伦理委员会、研究者、监查员和临床试验机构的主体职责,明确临床试验过程中各主体对受试者诉求、保护受试者权益等质量管理要求,确保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
《规范》突出了特医食品临床使用实际。在临床试验方案和报告等相关章节增加能够突出特医食品配方特点和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特点的内容,注重产品的实际临床应用情况,为产品研发和临床试验质量控制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参考。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自发布之日(5月1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10月13日发布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4年第17号)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解读
3、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出台实施意见 推动高效办成企业信息变更、企业注销和开办餐饮店“一件事”
按照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第一批2024年度重点事项共13项,其中企业信息变更、企业注销、开办餐饮店三项“一件事”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动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落地见效。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推行企业信息变更“一次办”。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是指将企业变更登记、企业印章刻制、税控设备变更发行、社保登记变更、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变更、银行基本账户信息变更预约服务等事项整合为“一件事”,按照“一次采集、一网申报、并联审批”模式集成办理。具体围绕推进企业信息联动变更、实现流程材料优化简化、提升“一网通办”服务能力三个方面,推动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落地见效。
二是推行企业注销“一网办”。企业注销“一件事”是指依托各地已建设的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企业退出涉及的税务注销、企业注销登记、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社保注销、银行账户注销、印章注销等。目前,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已实现了与税务、海关、人社等部门的对接,这次新增了与人民银行、公安两个部门的对接任务。具体围绕完善注销平台功能、优化银行账户销户服务、实行公章刻制备案信息同步注销三个方面,推动企业注销“一件事”落实落细。
三是推行开办餐饮店“一体办”。开办餐饮店“一件事”是指企业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可同步共享核验营业执照信息,申请办理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具体围绕推进开办餐饮店“一件事”集成办理、推进“减材料、减环节”、提供优质高效的办事服务三个方面,推动开办餐饮店“一件事”迭代升级。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57号)
关于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4、7项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4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公开征求意见
5月9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公开征求以氮气和金属铬为原料的氮化铬涂层等7项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意见。
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以氮气和金属铬为原料的氮化铬涂层等7项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评审。现公开征求意见。
7项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如下: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新材料1项,为以氮气和金属铬为原料的氮化铬涂层。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4项,C.I.颜料黑 7;炭黑、氢氧化钠、癸二酸二正丁酯、3,9-双[2,4-双(1-甲基-1-苯乙基)苯氧基]-2,4,8,10-四氧杂-3,9-二磷杂螺 [5.5] 十一烷。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树脂新品种1项,为三甲氧基苯基硅烷、甲基三甲氧基硅烷和二氧化硅的共聚物。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树脂扩大使用范围1项,为氢化的苯乙烯与 1,3-丁二烯的聚合物。
此外,5月10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文,就D-阿洛酮糖-3-差向异构酶等4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D-阿洛酮糖-3-差向异构酶、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2'-岩藻糖基乳糖和乳糖-N-新四糖、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营养强化剂柠檬酸亚铁钠的申请,其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现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报道: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公开征求以氮气和金属铬为原料的氮化铬涂层等7项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意见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关于公开征求D-阿洛酮糖-3-差向异构酶等4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5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维护党政机关和军队形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督促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通知公告精神,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到,严禁生产、销售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商品,餐饮单位也不得经营上述酒类商品。
《征求意见稿》还对相关酒类广告、宣传、印刷作出明确禁止规定,严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的酒类商品广告;严禁借“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名义推销酒类商品,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严禁印刷企业印刷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的商标标识、包装、装潢、酒瓶标签贴纸。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6、《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公布 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为预防和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鼓励创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五章、43条,分为总则、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规定》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鼓励创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为基本目标,创新监管模式,明确协同监管工作机制,统筹各方力量,着力提升综合治理效能。
(二)全面梳理列举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网络竞争行为复杂多变的特点,《规定》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类提炼梳理,明确认定标准。一是明确了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新表现形式,对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热点问题进行规制,着力消除监管盲区。二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细化,列举了流量劫持、恶意干扰、恶意不兼容的表现形式及认定因素。三是对反向刷单、非法数据获取、歧视待遇等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同时设置兜底条款,为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行为提供监管依据。
(三)强化平台责任。平台企业掌握海量数据,连接大量主体,既是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的重点对象,也是协同监管的关键节点。《规定》突出强调了平台主体责任,督促平台企业对平台内竞争行为加强规范管理,同时对滥用数据算法获取竞争优势等问题进行规制。
(四)优化执法办案程序规定。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辐射面广、跨平台、跨地域等特点,对监督检查程序作出特别规定,根据重大案件的连接点确定管辖权。创设专家观察员制度,为解决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难点问题提供智力支撑和技术支持。
(五)明确法律责任。发挥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组合拳”作用,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有效衔接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同时,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强化监管效果。
相关报道:《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公布 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的解读
7、《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5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征求《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6月28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征求《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8、《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5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强化经营主体信用修复管理,鼓励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部门规章《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9、《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5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采用国际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报道: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10、食品及相关领域14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发布
5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发布了147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细则包括了不同产品的抽样方法、样品数量、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判定规则。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可直接采用,以往发布的同种产品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其中,食品及相关领域有14种,包括《密胺塑料餐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食品接触用金属器皿及工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日用陶瓷餐饮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不锈钢真空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纸吸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婴幼儿用塑料奶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纸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竹木餐饮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茶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相关报道: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服务器等147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