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吴忠国强手抓羊肉馆(食府路店)于2024年5月9日晚在加工制作一份“辣爆羊羔肉”前,未对食品原料“羊羔肉”进行检查,致使加工后的“辣爆羊羔肉”混有“鸡肉”,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该店在事发后全额退还消费者就餐费,及时向社会及消费者公开致歉,并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协议,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属于首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之规定,我局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该店处以1万元的罚款。
针对该店以上问题,我局将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餐饮行业行为监管,依法依规处理投诉举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202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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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