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袁州区城东某煨汤馆泊水湾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10日,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袁州区城东某煨汤馆泊水湾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消费者进行点餐时,未提醒按需适量点餐。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袁州区城东某拌面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10日,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袁州区城东某拌面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消费者进行点餐时,未提醒按需适量点餐。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餐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9日,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餐厅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温汤某小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10日,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温汤某小馆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标语。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宜春市宜阳某餐饮三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9日,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宜春市宜阳某餐饮三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袁州区城西某火锅润达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10日,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袁州区城西某火锅润达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4-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