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湖北省法院举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涵盖了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技术秘密等多个领域,全面展示了湖北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新作为、新成效。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有助于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应用,为湖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上海米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林集团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3552号
二审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鄂知民终190号
裁判要旨
驰名商标制度上规定的“翻译”,是指被诉商标将他人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或习惯使用,或者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语言文字与他人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在判断相关语言是否具有翻译关系时,不仅需要考虑相应语言习惯、地域差异,还要尊重市场现状,平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保护消费者免受来源混淆的合法权益。
案情摘要
某某林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林公司)成立于1863年,是世界著名的轮胎生产商和全球500强企业之一。该公司享有第136402号“MICHELIN”商标、第519749号“米其林”商标,以上两个商标先后多次被中国商标审查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3年4月,第一家米芝莲门店在上海市开设,经营奶茶等。2013年10月31日,上海米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米某某公司)成立。2013年至2014年,上海米某某公司曾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多件有关“米芝莲”商标的注册申请,最后均被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上海米某某公司网站宣传:“我的名字叫‘米芝莲’。在香港话里‘米芝莲’就是米其林的意思,是全球最顶级的那个餐厅指南……”。“2016年12月,年营业额可达3亿元,2017年1月,开设总店数达到400家门市,2018年1月,开设总店数达到500家门店”。2015年,上海米某某公司授权诺某公司,诺某公司又转授权曾某某(丸某某泡芙店经营者)在湖北省武汉市开设米芝莲品牌门店。
某某林公司为此诉请判令:上海米某某公司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某某林公司“MICHELIN”“米其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米芝莲”作为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www.shmizhilian.com”域名;并赔偿某某林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费用共计1000万元以及赔礼道歉等。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米某某公司、丸某某泡芙店立即停止在店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经营活动中使用“米芝莲”“米芝莲”标识,停止使用并注销“www.shmizhilian.com”域名;上海米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停止将“米芝莲”作为其企业字号,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米芝莲”“米其林”“MICHELIN”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上海米某某公司赔偿某某林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000万元;丸某某泡芙店、尤某某在2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上海米某某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驳回某某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海米某某公司、曾某某、尤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某某林公司违反了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粤语翻译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等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某某林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商标的外文翻译,不仅仅是语言翻译,更是一种文化翻译,并非简单的语言置换,而要从跨文化角度将不同种语言、文化相融合。因语言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在判断英文与粤语之间的翻译关系时,不仅需要考虑相应语言习惯、地域差异,还要尊重市场现状,平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保护消费者免受来源混淆的合法权益。因此驰名商标制度上规定的翻译必须符合三个要件,其一,该翻译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其二,相关公众使用该翻译指代该外文商标;其三,该翻译已经与外文商标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粤语等方言作为一种传承新管道,对方言的保护、传承起到了积极的推广作用。本案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商业标识,是使用方言演变而来,并作为商业标识经过长期宣传,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即使不予以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本身亦应依法保护。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上海米某某公司向加盟商收取的单店加盟费即达6万元,该费用尚不包括上海米某某公司额外收取的管理费等费用。据上海米某某公司网站2018年3月披露的信息,截至2018年1月有关米芝莲店铺即达500家。可知上海米某某公司自2013年成立截至2018年1月,仅5年时间扩张范围广泛,获利巨大,500家店铺仅仅加盟费就高达3000万元,一审判决按照单店加盟费6万元为标准计算其侵权获利并按当事人诉讼请求全额支持1000万元赔偿合理合法。此外,上海米某某公司在明知案涉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的情形下,恶意攀附,大规模使用“米芝莲”标识并快速扩张,罔顾他人合法在先权利,损害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信誉”等立法宗旨,理应考虑惩罚性因素加重赔偿。但鉴于某某林公司本案诉请仅为1000万元,二审不再加判。一审判决后,上海米某某公司在无新的事实与理由的情形下仍坚持上诉,给某某林公司增加了开庭、举证等必要的维权费用,因某某林公司二审中对此并未提出主张,二审不再另行判赔。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知名跨国企业某某林公司驰名商标“MICHELIN”的粤语翻译“米芝莲”被上海米某某公司恶意使用引起的纠纷,是涉外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及地方方言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入选了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批参考性案例。本案判决对如何理解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中的“翻译”,尤其是外文驰名商标存在多种中文翻译时,如何界定其中文译名的保护范围等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法律效果上,判决摒除了外文商标仅能对应一个中文译名的错误认知,对驰名商标进行了与其知名度相适应的司法保护。社会效果上,不仅保护了粤语方言,体现了对中华传统方言文化的尊重和保护,还体现了中国法院在涉外认驰案件以及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良好价值导向,彰显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服务高水平开放、维护国际公信力的大国担当精神。
(报送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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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