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湖北省法院举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涵盖了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技术秘密等多个领域,全面展示了湖北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新作为、新成效。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有助于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应用,为湖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湖北某太食品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集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太平店某某泉豆腐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6知民初128号
二审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鄂知民终695号
裁判要旨
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基于地名本身具有的描述性特征,拥有地名商标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应受到合理限制,不得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抗他人正当使用与该商标相同地名的行为。
案情摘要
湖北某太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太食品公司)于2015年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豆制品深加工、销售等。该公司于2018年通过受让取得襄阳市某某加油站于2011年注册的“”商标。2021年9月,某太食品公司发现襄阳市太平店某某泉豆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泉公司)生产的豆腐在湖北某某集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公司)运营的“淘大集”APP平台上销售,并标识为“太平豆腐”。某太食品公司认为某某集公司、某某泉公司未经授权许可,销售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某集公司、某某泉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毁生产侵权商品的模具等生产工具及设备;某某集公司在其“淘大集”APP上删除“太平豆腐”相关商品连结;某某集公司、某某泉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公证费900元、律师费5500元等。
审理查明,襄阳市太平店镇自1948年7月始历经多次更名,但均多以“太平”二字作为前缀。从太平店镇的史志资料、教科书内容及政府部门对“太平豆腐”的推广宣传情况看,太平豆腐历经悠久的历史传承,“太平豆腐”标识所指向的产品为产自太平店镇,且质量取决于太平店镇特有自然因素和当地独特加工工艺的豆腐产品。“太平豆腐”标识是当地劳动者通过辛勤劳作创造的集体劳动成果,太平豆腐已成为襄阳市辖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美誉度的特色农产品。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太平”已成为地名称谓,具有公用性特点,豆腐又系通用名称,某某泉公司称其销售的“太平豆腐”系“地名+商品名称”的表达,符合实际情况,属于正当使用。“太平豆腐”品牌在某太食品公司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已被太平店镇从事豆制品加工行业者使用多年,并且在襄阳市辖区内有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在采购豆腐产品时看到“太平豆腐”标识,一般会理解为该产品来源于太平店镇及相关地域,不会当然认为该产品来源于某太食品公司,某太食品公司无权禁止太平店镇从事豆制品加工的商户正当使用“太平豆腐”品牌。一审判决:驳回某太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太食品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地理标志引起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如何平衡保护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经营者正当使用具有历史文化公共属性的地理标志的权利,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是当地有名的豆腐之乡,从事豆腐加工历史悠久,从业者众多,许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多年来一直使用“太平豆腐”作为其商品标识。2022年以来,某太食品公司以“图片”注册商标权利人名义对太平店镇生产销售“太平豆腐”的经营者提起多件商标侵权诉讼,对当地太平豆腐从业者的生产经营造成了较大影响。本案对于正确引导商标权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防止权利过度扩张和权利滥用,遏制商标抢注行为具有积极意义。判决生效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另就“太平豆腐”产业协会建设和地理标志商标申请等事项向当地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助力辖区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大局。
(报送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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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