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督促学校(幼儿园)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持续加强对学校(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批重点案件。现将2024年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予以公布。
01
天水市清水县某学校食堂使用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清水县市场监管局在校园食品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清水县某学校食堂原材料储存间发现糯米、小米均无标签,无法确认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信息,无法与购进票据相核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相关预包装食品、并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天水市张家川县某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张家川县市场监管局在校园食品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张家川县某幼儿园食堂1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张家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天水市张家川县某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张家川县市场监管局在校园食品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张家川县某幼儿园食堂1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张家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天水市秦州区某幼儿园食堂未设置防尘、防蝇、防鼠设施案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天水市秦州区某幼儿园食堂未设置防尘、防蝇、防鼠措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05
天水市麦积区某幼儿园食堂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天水市麦积区某幼儿园使用的“成佑”牌雪花培根,现场未能提供该食品供货商的证照等相关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6
天水市麦积区某幼儿园食堂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天水市麦积区某幼儿园使用的“军棋”牌饼干,现场未能提供该食品供货商的证照等相关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7
天水市麦积区某高校餐饮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天水市麦积区某高校餐饮公司使用的“暖暖记”牌新疆风味米粉,现场未能提供该食品供货商的证照等相关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8
天水市秦州区某幼儿园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案
天水市市场监管局在校园食品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秦州区某幼儿园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信息来源
餐饮科
日期:2024-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