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原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公告2001年第143号对德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疯牛病禁令。
德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另行制定。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年4月16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德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疯牛病禁令的公告.pdf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德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疯牛病禁令的公告.doc
日期:2024-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