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省市场监管局第1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通告如下:
本期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27大类食品934批次,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含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餐饮食品(含餐饮具)、食用农产品。合格909批次,不合格25批次。不合格项目涉及重金属污染问题、食品添加剂问题、微生物污染问题、农药残留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标称陕西大荔沙苑黄花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8月15日生产的黄花菜,铅(以Pb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销售单位为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泉州市晋江万达广场店。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泉州市晋江万达广场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漳州市龙文区源梅蔬菜店销售的生姜(订单日期为2023年11月23日),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沃尔玛(厦门)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海沧滨湖分店销售的S包装韭菜(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19日),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沃尔玛(厦门)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海沧滨湖分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合圆食品店销售的老姜(订单日期为2023年11月21日),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邵武市雷玉红果蔬商店销售的老姜(订单日期为2023年11月24日),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栋生鲜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生姜(订单日期为2023年11月19日),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问题
(一)宁德市蕉城区城南明华包子店销售的油条(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3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宁德市蕉城区城南桥元餐饮店销售的油条(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3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福州市台江区爱果者水果店销售的【整果】檀香青橄榄(订单日期为2023年11月26日),三氯蔗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三明市沙县区鲜之每日鲜果店销售的橄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10日),三氯蔗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厦门市同安区馨康乐水果店销售的新鲜青橄榄(订单日期为2023年11月25日),三氯蔗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标称苍南鸿泽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2日生产的盐渍海蜇,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单位为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昇海副食品店。苍南鸿泽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标称石狮市鑫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0月23日生产的牛角咸沙拉,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单位为厦门市海沧区朱宏霖便利店。
(二)标称泉州新兄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1月1日生产的朱古力(固体饮料),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农药残留问题
(一)厦门市思明区豆豆李生鲜店销售的长豇豆(订单日期为2023年11月18日),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厦门市海沧区陈闻祥便利店销售的黄皮椒(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3日),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厦门市湖里区朴惠多生鲜超市销售的长豆(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19日),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莆田市荔城区张镇村环好超市销售的山药(订单日期为2023年11月24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厦门市思明区刘艳华蔬菜摊销售的荷兰豆(订单日期为2023年11月20日),多菌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宁德东宁百货有限公司购物广场销售的铁棍山药(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1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南安市溪美王华强食杂店销售的长豆(订单日期为2023年11月23日),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石狮市惠佳蔬菜店销售的粗山药(订单日期为2023年11月25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屏南华宁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屏南东环店销售的长豆(豇豆)(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26日),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屏南华宁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屏南东环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厦门永辉商业有限公司海天超市销售的葱(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2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厦门永辉商业有限公司海天超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一)厦门市思明区颜德芳水产摊销售的长豆角(订单日期为2023年11月22日),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针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开展核查处置,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停止销售、下架、召回和公告等法定义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的不合格产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附件1:第1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表.xls
附件2:第1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表.xls
附件3:关于抽检不合格项目的风险提示.doc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2日
日期:2024-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