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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某购物超市虚构原价诱骗消费者交易案

   2024-04-10 淮安市场监管微信号615
核心提示:某购物超市于2023年4月2日开展商品价格促销活动,在销售商品“味好美沙司特惠装340g”“味好美沙拉酱 400ml”“味好美黑胡椒30g”(此3种商品以下简称“涉案商品”)时,标价签标示“原价”“特价”“现价”字样,促销截止日期是 2023年5月10日。涉案商品的促销降价信息均用标价签标示方式对外公示,标价签标示出的原价均不是涉案商品于此次促销前七日内(2023年3月26日至2023年4月1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成交的有交易记录和票据的最低成交价,而是当事人参照涉案商品上的厂家指导价标注。……(世界食品网
基本案情
 
  某购物超市于2023年4月2日开展商品价格促销活动,在销售商品“味好美沙司特惠装340g”“味好美沙拉酱 400ml”“味好美黑胡椒30g”(此3种商品以下简称“涉案商品”)时,标价签标示“原价”“特价”“现价”字样,促销截止日期是 2023年5月10日。涉案商品的促销降价信息均用标价签标示方式对外公示,标价签标示出的原价均不是涉案商品于此次促销前七日内(2023年3月26日至2023年4月1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成交的有交易记录和票据的最低成交价,而是当事人参照涉案商品上的厂家指导价标注。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虚构原价诱导消费者交易的价格欺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原价” 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本案中,涉案商品标示的厂家指导价不是真实的原价,是虚构的。当事人以厂家指导价作为原价,造成降价的假象,吸引消费者的眼球,诱导消费者购买,认定其行为已构成了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经营过程中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导消费者购买的行为都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广大商家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楚标示活动信息,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服务时,要科学、理性消费,不要被商家的促销手段和噱头所迷惑。
 
  市场监管部门常态组织开展市场价格检查和巡查,重点整治商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地产市场等与群众消费密切相关的价格秩序,畅通12315举报电话,严厉打击价格欺诈、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净化消费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来源:法规处  执法稽查处  清江浦区局



日期: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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