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7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林务字第1031701064号令,一般类鱼类及其它种类非脊椎的水产动物不适用“野生动物保育法”第36条第1项规定。
第三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经营野生动物的饲养、繁殖、买卖、加工、进口或出口者,应先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并依法领得营业执照,方可为之。
前项野生动物的饲养、繁殖、买卖、加工的许可条件、申请程序、许可证登载及其它应遵行事项的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日期:2014-11-12
2014年11月7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林务字第1031701064号令,一般类鱼类及其它种类非脊椎的水产动物不适用“野生动物保育法”第36条第1项规定。
第三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经营野生动物的饲养、繁殖、买卖、加工、进口或出口者,应先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并依法领得营业执照,方可为之。
前项野生动物的饲养、繁殖、买卖、加工的许可条件、申请程序、许可证登载及其它应遵行事项的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