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规(EU) No 37/2010附件的表1中,物质“水杨酸钠”的条目替换为以下内容:
药理活性物质 | 标记残留 | 动物物种 | 最大残留限量(μg/kg) | 目标组织 | 其他规定(根据法规(EC) No 470/2009的第14(7)条) | 药物分类 |
水杨酸钠 | 不适用 | 牛、猪 | 不需要MRL | 不适用 | 口服用的。 不适用于生产供人类食用奶的动物。 | 无条目 |
除长须鱼以外的所有食物生产物种 | 不需要MRL | 仅供局部使用 | ||||
水杨酸 | 火鸡 | 400 2500 200 150 | 肉 自然比例的皮肤和脂肪 肝脏 肾脏 | 不用于生产供人类食用鸡蛋的动物。 | 抗炎药/非甾体抗炎药 | |
除火鸡外的家禽 | 250 250 500 1000 | 肉 自然比例的皮肤和脂肪 肝脏 肾脏 |
据了解,本法规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第 20 天生效。
更多详情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OJ:L_20240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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