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2023年8月《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发布以下,我司遇到以下问题,希望得到解答:
一、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请问,我司执行的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仍然需要在企业标准化信息平台进行公开?
二、企业标准化信息平台中要求“执行该标准的产品信息”,由于我司产品名称较多,是否可按产品归大类标注,否则会有上万条产品信息?
三、我司生产的产品为日用消费品,市场库存量大;根据现行办法,国家推荐性标准更新,则老标准直接作废;那么市场上库存的这些老标准产品是否可以正常销售?我司已遇到有监督机构对该产品并出具了抽查不合格。
感谢回复。
答:
一、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依法应当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相关标准信息 ;二、执行同一标准的产品可以按类标明,相关信息应真实、准确,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三、产品执行推荐性标准的,旧版标准废止日前生产的产品可以使用旧的包装,明示执行旧版标准,旧版标准废止日后生产的产品应当明示执行新版标准。产品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新版标准实施后,不符合新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日期:2024-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