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4日,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线索,在我市辖区内一网店经营的某品牌减肥食品内检出酚丁类物质。
酚丁类物质具有“泻药”的作用。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酚汀(酚丁)、酚汰及其酯类衍生物或类似物违法行为的通知》的内容,上述物质曾为地方标准批准的药品,但后未获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为药品或原料药品生产或进口,也从未获得批准作为食品添加剂或新食品原料以及保健食品原料。
收到线索后,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工作。联合公安机关对位于城乡结合部某居民小区内中庭位置的三套房间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现场检查到经营者熊某夫妻及其招聘的八名员工,其中四人作为网店客服售后,向顾客销售减肥食品,四人负责按网络订单要求分装各类减肥食品,并按快递标准包装后待快递公司收运。
根据当事人熊某陈述,其与妻子陆续在三个网购平台上开办了16个网店,均用于销售减肥食品,初步估计涉案金额近千万元。
据现场检查时的员工小霞(化名)陈述,熊某采购减肥食品后,为确认减肥效果,以自身肠胃不适为由,让其试吃作为“试药人”,试吃目的是若小霞食用后拉肚子,则认为效果好,就在销售时主推;若食用后不拉肚子,则认为效果不好,不作为主销产品,吴某陈述一个月要试吃减肥食品20天左右。
本案经泸州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后,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目前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察办理中。
信息来源:执法支队
日期:202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