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领导,您好,关于我司预包装产品中使用的植物油,其原料中含有转基因大豆,对于预包装成品中的转基因标识问题,是否因遵循《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呢,如果循标识管理办法中第三条“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xx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xx,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如果送检结果显示终产品仍含转基因,该如何标识呢,望领导答疑。
答复内容:
网友:
您好,您反馈的问题已收悉。现就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规定,标识的标注方法中(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据了解,2023年10月17日,农业农村部起草了《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关于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具体问题建议您咨询农业农村部门。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日期:2024-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