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0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牧字第1030043530A号公告,修订“饲料详细品目”,自即日生效。
一、植物性饲料:
(一) 大豆粕、花生粕、菜子粕(饼)、棉子粕(饼)、脱脂米糠、输入饲料用米糠、麸皮、玉米粉、植物油脂。
(二) 植物油脂自2015年5月1日起应取得输入登记证,始得输入;自2015年1月1日起应取得制造登记证,始得制造。
二、动物性饲料:
(一) 鱼粉、鱼溶浆(粉)、混合鱼溶粉、饲料用全脂乳粉、饲料用脱脂乳粉、饲料用乳清粉、肉骨粉、羽毛粉、动物油脂。
(二) 动物油脂自2015年5月1日起应取得输入登记证,始得输入;自2015年1月1日起应申请制造登记证,始得制造。
三、补助饲料:
供乳牛、肉牛、羊、猪、兔、鸡、火鸡、鸭、鹅、鱼(观赏用鱼除外)、虾、蟹、蛙及贝类食用的饲料用矿物质、饲料用维生素、饲料用氨基酸及综合性饲料用补助饲料。
四、配合饲料:
供乳牛、肉牛、羊、猪、兔、鸡、火鸡、鸭、鹅、鱼(观赏用鱼除外)、虾、蟹、蛙及贝类食用的配合食料及浓缩饲料。
日期:201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