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3年湖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任务,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对娄底市娄星区彭记鲜厨餐饮店抽检的“鲈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μ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249;单项判定:不合格),和“青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信息栏显示:
样品名称:”鲈鱼“ 样品名称:”青辣椒“
样品类型:食用农产品 样品类型:食用农产品
样品来源:外购 样品来源:外购
样品属性:普通食品 样品属性:普通食品
购进日期:2023-11-2 购进日期:2023-11-2
单价:33元/kg 单价:7元/kg
抽样基数:2.3kg 抽样基数:5kg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抽检不合格的”鲈鱼“的《检验报告》和”青辣椒“的《检验报告》依法送达娄底市娄星区彭记鲜厨餐饮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相关产品,分析原因,查找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不合格食品为”鲈鱼“和”青辣椒“,于2023年11月2购进鲈鱼2.3kg和青辣椒3.5kg,至2023年11月30日该不合格批次的”鲈鱼“和”青辣椒“已全部用于制作菜品使用完。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3年12月7日,我局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0.3元;3.处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110.3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娄底市娄星区彭记鲜厨餐饮店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查找了问题原因并做出整改:1.查验供货商资质;2.做好原材料进货查验、台账登记制度;3.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经营本店。
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0日
日期:202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