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分清单。用于获得加香葡萄酒产品的葡萄产品应在其配料表中以“葡萄酒”或所使用的特定葡萄产品名称表示。紧接这些术语的是根据授权条例(EU)2019/33第48a条列出的葡萄产品的成分,并在括号内标明。如在加香葡萄酒产品装瓶前或装瓶过程中在基础葡萄产品中添加了以下成分,可在第1段所述括号外标注如下:(a)“浓缩葡萄汁”和/或“改良浓缩葡萄汁”可用“浓缩葡萄汁”表示;(b)亚硫酸盐/亚硫酸盐、蛋及蛋制品、奶及奶制品,可使用(EU)2019/33号授权条例附件IA部分所列术语表示;(c)属于“包装气体”类别的添加剂,可以用“在保护气氛中装瓶”这一特定术语代替。就第一项(b)点而言,如果配料表是通过电子方式提供的,这些术语也应在包装上或附在包装上的标签上出现一次,紧跟在“含有”一词之后,同时注明在生产芳香葡萄酒产品过程中使用的任何其他可能导致过敏或不耐受的物质或产品。这些词语可附有授权条例(EU)2019/33附件IB部分所列的相关象形图;
(2)过渡性规定。在2023年12月8日至2024年2月18日期间,按照条例(EU)No 251/2014第6a(1)条第(b)点规定的规则加贴标签的库存加香葡萄酒产品,即使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签要求,仍可继续投放市场,直至库存用完为止;
(3)该条例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第3天起生效,具有全面约束力,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更多详情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400585
欧盟食品快速预警系统知多少
日期:202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