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是酒类产品的消费旺季,为规范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保障群众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省局在全省组织开展酒类小作坊专项整治。
一
全面开展酒类小作坊风险隐患排查
以白酒和“红米酒”“黄酒”“清明酒”等产品为重点,严查无证生产的“黑作坊”“黑窝点”,严查购进并使用食用酒精和原酒进行分装和勾兑的行为,严查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查使用陈化粮、霉变粮和重金属超标原粮作为原料进行加工的行为,严查使用含塑化剂的塑料材质的设备设施、管道垫片、容器工具等加工酒类导致“塑化剂”超标的问题。
二
开展酒类小作坊许可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酒类小作坊许可审批程序不规范;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登记证过期;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已终止生产经营,但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变更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超过许可范围生产经营;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许可条件,造成生产经营场所与现场核查的许可条件存在较大偏差等。
三
督促酒类小作坊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督促酒类小作坊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是严格原料采购使用。督促酒类小作坊严格执行原料进货查验,严禁采购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有毒有害物质,严禁非法采购使用西地那非等药品;酒类小作坊外购酒曲的,督促提醒其充分研判甜蜜素等食品添加剂的带入风险。二是严格生产过程控制。督促酒类小作坊一律采用固态法生产工艺,针对关键生产环节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严禁生产勾兑酒类;严禁生产配制酒,尤其是以何首乌、乌头等有毒中药材为原料的配制酒;严禁超范围使用甜蜜素等食品添加剂;严格防控塑化剂污染风险。三是严格规范标签标识。督促酒类小作坊严格按照《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规范标签标识,在显著位置标明“作坊食品”字样。
四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酒类生产经营行为
严厉打击涉及酒类的4种违法犯罪行为,即:无证生产酒类产品、私购食用酒精和原酒进行分装或勾兑、滥用甜蜜素等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药物或非食用物质。对存在上述严重违法行为的酒类小作坊,一律取缔关停;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稿 源: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日期:2024-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