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认定
问
在食品违法案件中,如果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关于货值的金额和违法所得能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来呢?
十一、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
答
食品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3-11-23
02
食品案件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问
食品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是按照全部收入法,即按销售价格计算,还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规定要扣除成本?
答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不适用于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在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办理工作中,如本辖区内没有具体规定,建议按照全部收入说,即销售价格不扣除成本计算违法所得。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3-11-21
04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
市监稽发〔202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近年来,天津市、浙江省、山东省等多个市场监管部门咨询如何计算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的货值金额计算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计算范围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
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计算范围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成品检验不合格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下简称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成品、不合格的半成品和原料;半成品或者原料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不合格的半成品或者原料,以及成品。
已售出、已赠与、已抽样、已使用、已召回以及未售出、未赠出、未使用等全部成品,计入成品货值金额。未付款已到库的涉案产品应当计入货值金额。案件查处期间退货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不得扣除。
二、计算方式
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
销售价格应当以销售单、合同、价签等明示的单价计算;没有标价的,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定或者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者平均价格计算,也可以委托法定价格认定机构确定。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9月25日
05
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标注虚构生产日期的食品,该如何处罚?
问
销售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的食品标注虚构生产日期,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相关规定依据食品货值金额来处罚?
答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货值金额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计算。
一、计算范围。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计算范围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成品检验不合格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下简称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成品、不合格的半成品和原料;半成品或者原料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不合格的半成品或者原料,以及成品。已售出、已赠与、已抽样、已使用、已召回以及未售出、未赠出、未使用等全部成品,计入成品货值金额。未付款已到库的涉案产品应当计入货值金额。案件查处期间退货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不得扣除。
二、计算方式。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销售价格应当以销售单、合同、价签等明示的单价计算;没有标价的,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定或者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者平均价格计算,也可以委托法定价格认定机构确定。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3-03-28
06
关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适用问题
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1. 在适用本条款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具体范围有哪些?
2. 是否包含当事人用于违法行为的车辆、厂房?
答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
注: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3-07-20
08
食品销售违法所得
问
2022年9月15日检查中发现,某食品销售商店的销售货架上有20个面包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1日,保质期30天),现场下达扣押后予以立案。
商店无购进票据,无自查制度,无销货记录。询问中得知:负责人总共购进50个面包,购进价为每个2元,销售价为每个3元,销售30个,剩下20个被依法扣押,面包购进时间为2022年7月10日。
1. 货值金额150元是否准确?
2. 关于违法所得:第一种认为全部说:销售的全部的面包金额,即30个*3元=90元;第二种认为利润说:扣除成本,即(3-2)*30=30元;第三种认为无违法所得,因为不知道销售的30个面包哪些是在有效期内销售的,哪些是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的,且没有销货台账,故无法计算。
哪种违法所得的计算更加准确呢?
答
1.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货值金额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执行。
2. 违法产品数量的计算请你局结合案情和证据确定。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2-11-01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日期:2024-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