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条例(EU)2021/405修订如下:第20(6)条改为:6.第(EC)853/2004号条例附件三第XIV节第一章第4(b)(iii)点和第XV节第一章第4(b)(iii)点分别提及的用于生产明胶和胶原蛋白的经处理原材料货物,只有来自根据本条例第19条获准从这些商品中提取的经处理原材料货物进入欧盟的第三国或其所在区域,方可获准进入欧盟。附件IX根据本条例附件III修订等;
(2)该条例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第20日起生效;
(3)由来自成员国或实施条例(EU)2021/405附件I所列第三国的加工乳制品生产的货架稳定型复合产品不受此过渡期的影响,可继续进入欧盟。该条例具有完全约束力,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更多详情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40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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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