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0日,韩国制定部分修订涉及进口货物原产地标签的法规。为了寻求自由贸易便利化,韩国知识经济部对涉及商业和对外贸易的法规做出了部分修订,使进口货物原产地标识的原则与国际标准相一致。以下第7项和第8项规定增补进75.2条: 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识应当依照第75.1条标示在每一件货物上。然而第75.2条规定了在最小的包装单位或容器上原产地标识的例外。 7. 由于进口货物的外观(即,诸如榴莲、橙子和香蕉的蔬菜或水果),其原产地不可能误解的情况下。 8. 海关专员批准与知识经济部会商的货物。
日期:2008-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