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后,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迅速行动,积极作为,以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生鲜店等经营场所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生鲜灯”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使用对畜禽肉类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观认知的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七星关区某蔬菜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观认知案
2023年12月8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七星关区某蔬菜店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水产区、鲜肉区仍在违规使用有红色光源的“生鲜灯”,在该灯光照射下,冰柜内的鲜肉颜色更加鲜红,将鲜肉放于自然光下时,颜色明显淡化。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4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将水产区、鲜肉区“生鲜灯”更换为普通照明灯具。
二、七星关区某鲜肉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观认知案
2023年12月21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七星关区某鲜肉店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鲜肉区仍在违规使用有红色光源的“生鲜灯”,在该灯光照射下,柜台上的鲜肉颜色更加鲜红,关闭“生鲜灯”后,鲜肉颜色明显淡化。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5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将鲜肉区“生鲜灯”更换为普通照明灯具。
三、大方县某超市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观认知案
2024年1月10日,大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方县某超市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鲜肉销售区仍在使用带有红色光源的“生鲜灯”,在该灯光照射下,所售鲜肉颜色呈鲜红色,感官性状已造成明显改变,关闭“生鲜灯”后,鲜肉颜色明显淡化。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大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2日,大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将鲜肉销售区“生鲜灯”更换为普通照明灯具。
四、黔西市某鲜肉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观认知案
2023年12月4日,黔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黔西市莲城街道莲城社区某鲜肉店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在违规使用有红色光源的“生鲜灯”,该灯光照射下的鲜肉颜色鲜红,关闭“生鲜灯”后,鲜肉颜色淡化,呈现自然色。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黔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8日,黔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将“生鲜灯”更换为普通照明灯具。
五、织金县张某鲜肉铺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观认知案
2023年12月20日,织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织金县双堰街道将军街菜场张某鲜肉铺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在违规使用带有红色光源的“生鲜灯”,灯束照射在猪肉表面呈鲜红色,较自然光下的猪肉明显更为新鲜。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织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5日,织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将“生鲜灯”更换为普通照明灯具。
六、威宁自治县王某鲜肉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观认知案
2023年12月28日,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威宁自治县阳光海韵菜市场王某鲜肉店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在违规使用可变光源的“生鲜灯”,在该灯光照射下,鲜肉呈鲜红色,将鲜肉放于自然光下时,颜色明显淡化。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日,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将“生鲜灯”更换为普通照明灯具。
文稿来源丨食品流通科
日期:2024-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