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7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期)》,其中涉及我市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市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标称含羞草(江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野山核桃仁(椒盐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调查,不合格原因在经营环节,是江苏含羞草农业有限公司未按贮存条件进行储存运输造成,已对江苏含羞草农业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溧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
2、南京市鼓楼区梁记手工饺子馆使用的小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餐具50只。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洗涤不彻底,未完全消毒。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警告。
3、南京市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浦口海都路分公司销售的西芹,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5公斤,共计15公斤,货值89.4元;已销售15公斤,共计15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过量使用农药所致。浦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9.45元,罚款2000元。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
日期:2024-01-14